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桃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李平安,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吉,;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汤艮成,农民。
委托代理人余金云(汤艮成之妻),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安与被告汤艮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安以纠纷已通过桃源县郑家驿乡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平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平安撤回对被告汤艮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平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永贵
代理审判员 王文妍
人民陪审员 周晓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