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22-1号
申请执行人李良,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粟大为,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粟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执行。2013年1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粟大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良借款本金1000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粟大为名下的湘A×××××的奇瑞汽车登记手续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另被执行人粟大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良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县执字第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