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5/7-13份数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53-2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强,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宁乡县资福乡七星村新屋组19号。身份号码4301241972********。
被执行人汤刚毅,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乡芙蓉路电厂新村20栋13号。身份号码430304196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强与被执行人汤刚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变价被执行人汤刚毅的机动车后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海强97040元;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汤刚毅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及受理费负担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