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40号
原告颜某某,男,汉族,1947年7月2日出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健,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女,汉族,1956年9月1日出生。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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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舒睿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