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26号
原告叶立斌,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
被告胡建华,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
原告叶立斌与被告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立斌2013年7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立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立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征收2150元,由原告叶立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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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颂利
审判员  孙放军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