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武保字第00191-2号
申请人: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克明
被申请人:李兴高
被申请人: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高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武保字第19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兴高、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元的银行存款及李兴高名下的湖南明星麻业股份有限公司2400000股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莫晓晞
审 判 员  覃爱惠
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秦伟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