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民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洪丽娟,女。
被执行人高吉波,男。
申请执行人洪丽娟与被执行人高吉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临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丽娟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吉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本院(2013)临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洪丽娟现金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案件执行费1109元,但被执行人高吉波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吉波在本院所涉案件应执行标的达200余万元,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将上述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吉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临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建洲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虞典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葛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