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康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谭家湖村村委会。
负责人宁波,行长。
被执行人黄佳林。
被执行人刘艳红,系黄佳林妻子。
被执行人袁世中。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黄佳林、刘艳红、袁世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佳林、刘艳红、袁世中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佳林、刘艳红、袁世中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佳林、刘艳红、袁世中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