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朱正秋,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徐云辉,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华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徐云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云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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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新鹏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谢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