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蒸民一初字第428号
原告李少成,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户籍地库宗乡虎形村角峰组。
被告续立冬,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
被告唐培青(又名唐飞龙),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成诉被告续立冬、唐培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少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李少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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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亚平
审 判 员  邓 骥
人民陪审员  贺仕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