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02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长县行审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华计生征字第(2014)第X2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某暂时没有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长县行非执字第000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陈庆华
代理审判员  柳 阳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