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澧民初字第660-2号
原告马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
法定代理人罗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住某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某某某。
被告某某运输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经理。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某某运输服务公司、某某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湘某某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被告黄某某驾驶的湘某某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汽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某某运输服务公司),在扣押查封期间,被告黄某某可以使用该车辆,但不得转让或变卖该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汉军
人民陪审员 龚德炎
人民陪审员 金一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印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