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彭焕德,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朱娟,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新明,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彭焕德与被执行人黄新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22640元(其中判决确定金额120540元,执行费2100元),未执行标的12264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