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曾用名董攀),199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刘思杰,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行人刘建武,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思杰父。
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刘思杰、刘建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应执行标的129511元(其中判决确定金额127251元,执行费2260元),未执行标的129511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雨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