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135号
原告谢敦彩,女。
原告周靖昆,男。
原告周宏礼,男。
原告彭克利,女。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文杰,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博,男。
被告张高平,男。
被告郑凤香,女。
被告姚茂琴,女。
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诉被告张博、张高平、郑凤香、姚茂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谢敦彩、周靖昆、周宏礼、彭克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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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袁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莫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