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段阿强,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谭湘近,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段阿强与被执行人谭湘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应执行标的91438元(其中判决确定金额89738元,执行费1700元),未执行标的91438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伟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