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北执字第305号
申请执行人罗培慧,女,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治英,女,194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东云,男,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的(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治英、谷东云的存款1378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文翰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