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185号
申请执行人成佑良。
被执行人朱建雄。
被执行人彭凯良。
被告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五龙风树塘。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11、12日向被执行人朱建雄、彭凯良、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建雄、彭凯良、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建雄、彭凯良、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建雄、彭凯良、湖南长沙茶亭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