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祁东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女,衡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某,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小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