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854号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
申请执行人卢甲。
申请执行人卢乙。
被执行人卢某丙。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卢甲、卢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某丙所有权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卢某丙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丙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某丙收入人民币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夏记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