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南法行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南县南洲镇兴盛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良,该局局长。
湖南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2012)益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2012)益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按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2012)益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限被执行人南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2)益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事项见本院(2013)南法行执字第19号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谢春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