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民初字第483号
原告邓××,女,1985年7月23日出××,汉族,经商,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告吕××,男,1975年11月12日出××,汉族,经商,湖南省临湘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审判员  彭林保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