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执字第0074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
被执行人童小良。
被执行人刘建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行征终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童小良、刘建平应腾空其所有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红桥村红石头组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但被执行人童小良、刘建平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童小良、刘建平腾空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红桥村红石头组房屋所占有的土地。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蔡亨松
审判员 万 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