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三初字第15号
原告罗俊辉,曾用名罗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郭权满,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利福塔镇青龙村。
法定代表人欧德全,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美玉,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文剑,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苗族,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李子康,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辉诉被告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文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俊辉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张家界市桑梓综合利用发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俊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元,由原告罗俊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阳
审 判 员 向左双
人民陪审员 谷晓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