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124号
原告易石仁,男。
委托代理人李中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潘金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志,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彬,男。
原告易石仁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渤海财保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石仁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易石仁负担。
审判长 袁 桦
审判员 王立炎
审判员 余 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