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281号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张若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审 判 员  徐石江
代理审判员  周平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