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同瑞祥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59800-7。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峥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明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云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德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昌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住所地靖州县渠阳镇新建中路220号,组织机构代码88940004-0。
代表人瞿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组织机构代码88889089-3。
代表人戴绪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会同瑞祥冶炼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明书在二审过程中向本院出示了身份证并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陈述其于2011年10月24日驾驶湘N80937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会同县若水镇檀木湾路段与李林驾驶的湘NC3566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人员受伤,其出生于1959年10月5日,住址为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上游村二十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5129301959********,其驾驶证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其本人的,而是与其同名同姓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乡光明村委会396号的沈明书的。同时,原审法院在与本案相关的(2012)会民一初字第221号案件中向被上诉人沈明书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系由沈明书的儿子沈秋刚所代收,沈秋刚出生于1987年9月5日,而原审判决中沈明书出生于1973年11月2日,二者年龄只相差13岁。故根据沈明书二审中出示的身份证及其提交的《情况说明》来看,原审判决中所列的沈明书有可能并不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沈明书与沈秋刚系父子关系,其年龄只相差13岁也有违常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沈明书究竟是谁以及原审判决中所列的沈明书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查清。据此,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12)会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
会同瑞祥冶炼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退还给会同瑞祥冶炼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杨 荣
审 判 员 周永连
代理审判员 舒易成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