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桂法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云松,外号“太武”,男。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2011年3月7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1年12月9日被逮捕,2013年2月5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昌雄,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云松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何志生
审判员 邓社佑
审判员 雷 雄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