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302号
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高胜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德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德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审 判 员  徐石江
代理审判员  周平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