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石执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黎某明。
申请执行人黎某玲。
申请执行人黎某。
申请执行人黎某兵。
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化工经营部
被执行人刘某一。
申请执行人黎某明、黎某玲、黎某、黎某兵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化工经营部、刘某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8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为由移送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化工经营部、刘某一银行存款225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国志
执行员  周建国
执行员  曹栋梁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厉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