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春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260号。
负责人王朝晖,行长。
被执行人傅冬元。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傅冬元应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85号佳阳悦景馨都7号栋1××号房屋折价抵偿傅悦夫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春路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6.975‰,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4625‰的标准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缴纳案件受理费8229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发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傅冬元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陡岭路85号佳阳悦景馨都7号栋1××号房屋产权(权证号:长房权开福字第709005240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