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双执字第7号
申请人吴永煌,男性,地址永丰镇
被执行人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地址荷叶镇江边村
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吴永煌申请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应支付申请人吴永煌案款69500.0元,承担执行费942.5元。尚有69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荷叶江边水库管理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双执字第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华玉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  邓伟雄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