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6/1-14份数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497-3号
申请执行人刘桔红,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书院官邸3栋A座2801号。身份号码430103196210221023。
被执行人向忠泽,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东路80号8栋208房。身份号码43010319620908155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桔红与被执行人向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向忠泽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