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李兵,男,略。
被告廖志军,男,略。
被告邹群,女,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廖志军、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清香
人民陪审员 曹宏波
人民陪审员 赵 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钟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