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法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邓小文,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
被执行人郭家庭,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资兴市人。
被执行人唐海贞,女,1979年月2日生,汉族,资兴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郭家庭、唐海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家庭、唐海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家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家庭、唐海贞的银行存款87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家庭、唐海贞价值87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杜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