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6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负责人付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安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督字第00095号支付令,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安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611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