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138-2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罗彬,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奕,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钟艳,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彬、罗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彬、罗奕于2013年5月1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郴苏诉执字第138-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罗彬之妻钟艳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彬、罗奕、钟艳的银行存款39220元(含案件受理费750元、执行费4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3922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宏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