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143号
原告张海全,男。
委托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泗,男。
原告张海全与被告冯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全于2013年6月24日以已经跟被告冯泗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全撤回对被告冯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2元,依法减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张海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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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建岳
审 判 员  余 勇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