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顾玉琴,女,193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甜,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星池,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长沙万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黄永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艾河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原告顾玉琴诉被告长沙万众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在赤岗冲站上车乘坐车牌号为湘A47035的705路公交车,车辆行驶至曙光路时,原告摔倒在地并受伤,至烈士公园东门站下车。被告的住所地在长沙县,赤岗冲站属于长沙市雨花区,烈士公园东门站属于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在赤岗冲站乘坐705路公交车,即与被告成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赤岗冲站为运输的始发地,而该站的行政区域属于长沙市雨花区,运输目的地烈士公园东门站的行政区域属于长沙市芙蓉区,故其与被告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长沙市天心区,而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严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