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06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克明。
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金城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斌。
被执行人谭斌。
被执行人王敏。
被执行人常德市桥南兴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代礼。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金城厨具有限公司、谭斌、王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金城厨具有限公司、谭斌、王敏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许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