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79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夏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范某某。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1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范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罗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龙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