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张中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佳宸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59188-3,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解放居委会教场路宏力大厦A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宏志,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毕成,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688361-3,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
法定代表人谭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来双,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艺,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佳宸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2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亚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勇芳、王艳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佳宸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道旺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宏志、杨毕成,被上诉人张家界广茂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来双、田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对于湖南佳宸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将协议书(二)中的500万元定金用作支付另一编号为34号土地应付款的事实未查清,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1)张定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00元,退还给上诉人湖南佳宸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唐亚萍
审判员 黄勇芳
审判员 王艳欣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建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