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新法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蒋某某之妻。
被告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
原告蒋某某、何某某就与被告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何某某以与被告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某、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成亮
人民陪审员  张 淼
人民陪审员  袁湘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姚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