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319、320、321-4号
申请执行人杨宇,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培,女,汉族,住。
被执行人刘德兴,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许冬兰,女,汉族,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943、944、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20000元,逾期利息52062元,评估费7000元,受理费、保全费5955元,执行费12075元,共计897092元,现已偿付款项为850000元,尚欠申请人款项4709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培、刘德兴、许冬兰的银行存款470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周洪波
审 判 员 向国雍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