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68号
原告冷建红,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闵敬,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冷建红与被告闵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冷建红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建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建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征收2050元,由原告冷建红承担。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