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郴苏诉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范四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
被执行人杨玉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被执行人杨玉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康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玉康的银行存款95990元(含案件受理费1070元、执行费13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9599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宏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