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桑法执(民)字第8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吉定,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办司机。
被执行人王华章,男,196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政协司机。
利害关系人毛珍玉,女,土家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张武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华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华章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赵吉定借款5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张中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华章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未央中路与利害关系人毛珍玉共同修建的一栋五层砖混结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华章与利害关系人毛珍玉共同修建的座落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未央中路的五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
二、被执行人王华章与利害关系人毛珍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华章与利害关系人毛珍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华章、利害关系人毛珍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华章和利害关系人毛珍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 毅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