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周某甲,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农民。
被告罗某甲,女,1989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3年6月20日以两人已在民政部门办好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审判员 蒋模进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