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吉法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寨阳镇坪年村二组。
被执行人杨xx,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苗族,住吉首市寨阳乡坪朗村一组。
杨xx申请执行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杨xx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以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xx申请执行的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李 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晓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