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145号
原告雷光军,男。
委托代理人何万炎,岳阳市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九林,男。
被告李玉红,女。
原告雷光军与被告周九林、被告李玉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光军于2013年6月17日以已经跟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光军撤回对被告周九林、被告李玉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雷光军负担。
审 判 长 黄建岳
审 判 员 李予勋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威